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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左全亮、刘花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全亮,刘花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7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左全亮,男,1967年8月3日,汉族,南和县,委托代理人:蔡艳敏,女,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被执行人:刘花堂,男,汉族,1961年10月3日出生,住南和县,本院在执行左全亮与刘花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花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花堂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花堂的存款378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