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5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丁丁与江苏北冰洋皇企鹅实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丁丁,江苏北冰洋皇企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618号原告:孙丁丁,男,汉族,1994年9月6日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江苏北冰洋皇企鹅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49652997,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澎湖路28号2幢。法定代表人:吴XX。原告孙丁丁与被告江苏北冰洋皇企鹅实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前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因江苏北冰洋皇企鹅实业有限公司向该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苏0582民初10524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丁丁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合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丁丁负担。审判员 许 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俞思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