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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吴应南与沅江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湖南仁仁洁国际清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应南,沅江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湖南仁仁洁国际清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1560号原告:吴应南,男,195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委托代理人肖延清,沅江市桔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进行和解,参加调解,收取法律文书等。被告:沅江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钟鸣,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劲华,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调查取证,申请证据保全,提起诉讼、上诉、撤诉,申请财产保全,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参加调解,收取法律文书等。被告湖南仁仁洁国际清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株洲宏利德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露云,女,1970年12月29日出生。系被告仁洁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提起上诉或反诉,代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姜华,女,1990年8月8日出生。系被告仁洁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提起上诉或反诉,代收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应南与被告沅江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湖南仁仁洁国际清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应南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应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吴应南承担。审 判 长  汪学军审 判 员  何明华人民陪审员  夏起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佳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