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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王某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甲,王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徐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5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王某甲,男,194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王某1,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祥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