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2918号原告:郭某,女,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江夏区,现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王某,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郭某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育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