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5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2918号原告:郭某,女,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江夏区,现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王某,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郭某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育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