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郑仕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仕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128号罪犯郑仕力,男,1982年1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2)荔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仕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郑仕力退出赃款人民币六千五百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莆刑终字第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发现该犯尚有漏罪未判决。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2013)延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仕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退出诈骗非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该犯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55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裁定送达时间为2015年8月2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6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仕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表扬4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郑仕力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1000元,其中前一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郑仕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仕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郑仕力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仕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8月9日起至2019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丽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