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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白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白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759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洪漳,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白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山代理审判员 王 格人民陪审员 白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姿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