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曾勇与杨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勇,杨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81民初1517号原告:曾勇,男,生于1978年2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被告:杨川,男,约30岁,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罗目镇。原告曾勇与被告杨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曾勇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勇负担。审判员 邹传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雨婷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下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