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吕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560号原告:吕某,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太康县。被告:郭某,女,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原告吕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吕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