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作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作均,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25号申请执行人:陈作均,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执行人:邓平,女,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作均与被执行人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邓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平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控系统查询邓平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股票信息,通过在江安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查询证实邓平无房产登记信息,于2017年6月8日调查被执行人邓平的丈夫李仲祥户籍所在地的村组干部证实邓平外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另案申请人周跃文提供的线索,于2017年6月15日调查邓平的经常居住地证实其已经没有在此居住。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的执行标的款60000元及其利息、诉讼费650元、本案执行费810元,被执行人邓平均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宽洪审判员 汪 泽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尤 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