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02民初3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赵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赵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3411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董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华,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赵红,女,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赵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421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晓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