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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执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余方全、余芳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方全,余芳焰,刘玉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方全,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余芳焰,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刘玉叶,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余芳焰妻子。本院在执行余方全与余芳焰、刘玉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余芳焰、刘玉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余芳焰、刘玉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000元及利息、负担申请费65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案件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岳民一初字第014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小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