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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1执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新艳与被执行人姜淑坤、孙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艳,刘臣,姜淑坤,孙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1551号申请人刘新艳,女,1962年5月4日生,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刘臣,男,1968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姜淑坤,女,1969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孙贵军,男,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新艳与被执行人姜淑坤、孙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欣海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代理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子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