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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4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殷亮、陈晓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亮,陈晓威,湖北安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586号申请人:殷亮,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陈晓威,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住河南省夏邑县。被申请人:湖北安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陆小区**栋*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华,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号华银大厦**楼。负责人:刘洪,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殷亮诉被申请人陈晓威、湖北安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殷亮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被申请人陈晓威、湖北安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先行赔付申请人殷亮医疗费200000元,以用于申请人殷亮目前所急需的医疗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5月10日23时8分许,被申请人陈晓威驾驶被申请人湖北安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鄂A×××××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白沙洲大道路段,遇申请人殷亮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殷亮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申请人殷亮湖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伤经诊断为:车祸伤、左下肢缺失、左侧盆骨缺失、腹壁开放性损伤、肠系膜损伤、肠管坏死、会阴部碾压伤、泌尿系损伤、腹腔出血等。申请人已发生的医疗费473501元,后续治疗费尚无法估计,申请人已无力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被申请人陈晓威所驾车的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湖北安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安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该车在被申请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0000元)。2017年5月25日,武汉市公安局洪山交通大队作出事故说明,注明被申请人陈晓威对该事故负有责任。为便于申请人得到及时的治疗,其先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先行赔付申请人殷亮经济损失180000元;案件申请费650元,由被申请人陈晓威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庆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