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蒲某、刘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蒲某,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刘某,女,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申请执行人蒲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168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到位0元。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蒲某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全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