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执4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洁与被执行人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洁,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4557号申请执行人周洁,男,1989年7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135880041J,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开发区淳溪配套区455号。法定代表人倪孝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洁与被执行人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苏0115民初849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被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周洁15000元(包括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保补贴等),于2016年9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本次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矛盾。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阳江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洁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阳江公司的土地、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阳江公司名下无房产、国土、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本院已依法查封阳江公司租用的办公室及会议室共五间。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阳江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后申请执行人周洁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阳江公司的失信记录,本院将阳江公司的失信信息予以屏蔽。2017年4月28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阳江公司共计支付周洁15000元,其中5000元于2017年4月28日给付(已支付),余款10000元于2017年6月18日前付清。经向申请执行人周洁核实,截止至2017年6月19日,该款项阳江公司仅支付2000元,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开明审 判 员 成 林审 判 员 安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王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