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艾文诉申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文,申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7民初457号原告艾文,男。被告申涛,男。原告艾文与被告申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申涛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整;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5日被告申涛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人民币,并由被告立写借据一支。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未���偿还,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被告申涛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借款条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5日,被告申涛向原告艾文借款50000元,双方立写借据一支,其内容为:“今借到艾文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借款人:申涛、担保人:高远(签名按印),2017年3月15日。”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诉讼来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文与被告申涛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申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艾文借款50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申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石武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常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