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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4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伟与湖北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湖北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初1687号原告:赵伟,男,汉族,武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湖北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社祥,总经理。原告赵伟与被告湖北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现原告赵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伟撤诉。本案件受理费3296元,由原告赵伟负担。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玉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