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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4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红卫与张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卫,张杰,王长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967号原告:王红卫,男,汉族,1970年2月2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杰,男,汉族,1982年1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第三人:王长山,男,汉族,1970年5月30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王红卫诉被告张杰、第三人王长山不当得利一案,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丽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