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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安徽长风物流有限公司与广宗县宏浩运输有限公司、李强武、李非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长风物流有限公司,广宗县宏浩运输有限公司,李强武,李非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2533号原告:安徽长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表人:何为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宗县宏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法定代表人:杨鸿浩,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强武,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被告:李非,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原告安徽长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宗县宏浩运输有限公司、李强武、李非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安徽长风物流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电缆损失款暂定5万元;2.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运费、吊机费、加油费14170元;3.诉讼费用及处理本案发生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安徽长风物流有限公司与李非于2017年5月16日签订了一份《货运(转托运)合同》,合同约定由李非安排驾驶员李强武将原告的电缆于2017年5月20日送至西藏山南措美县光伏电站,运费30500元,运输车辆车牌号为冀XX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XXC**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该车辆行驶证上登记所有人为广宗县宏浩运输有限公司。2017年5月16日李强武、李非将电缆装上车由无为县向西藏山南措美县进发,2017年5月18日6时许,当李强武驾驶车辆行至福银高速1873公里加750米处时,由于其操作不当,撞上前方的车辆造成了交通事故,导致原告的电缆损坏。事故发生后,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强武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17年5月23日,原告派车辆前往事故发生地将损坏的电缆运回无为县进行修复和更换,用去运费12600元、吊机费600元。现为了确保原告的损失得以弥补,特具诉状,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李强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申请人李强武与被申请人安徽长风物流有限公司间无管辖约定。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无合同关系,更不存在管辖权的约定。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于道路运输车辆实行准入制度,即只有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才有权进行客运或货运业务。因此本案的适格被告人应为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申请人李强武不具备这样的资质,代为广宗县宏浩运输有限公司签署的李非也不具有该资质,并且李非不是广宗县宏浩运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没有任何身份证明其具有表见代理权。最重要的是该合同的签订主体也没有广宗县宏浩运输有限公司的签字盖章确认。被申请人当然也不会有与广宗县宏浩运输有限公司之间约定管辖的相关证据,事实上,卷宗材料中也确实没有相关证据。二、本案依法应由平凉市某区或县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或者邢台市广宗县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民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发生被申请人损害的原因,是因被告李非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因此申请人认为本诉应为侵权责任,适用上述条款。其侵权行为地为福银高速1873公里加750米处,应为由平凉市某区或县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的住址是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XX乡XX村,另一被告李非住址为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XX乡XX村。依据民诉法的规定,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为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故本案当事人间在无合同,应适用侵权责任,由平凉市某区或县基层人民法院或者邢台市广宗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长风物流有限公司与李非之间于2017年5月16日签订一份《货运(转托运)合同》,对装货、卸货地点、承运货物、运费等作了明确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安徽长风物流有限公司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广宗县宏浩运输有限公司、李强武、李非承担违约责任,为此法院立案的案由系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无为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李强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不予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强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 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思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