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武宏亮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478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宏亮,男,汉族,1972年10月7日出生。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宏亮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5日1时许,被告人武宏亮酒后驾驶苏A×××××轿车,沿本市秦淮区凤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集庆门附近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武宏亮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并将被告人武宏亮带至南京市第一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被告人武宏亮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190.4mg/100ml。被告人武宏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宏亮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武宏亮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武宏亮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宏亮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武宏亮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宏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朱庆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王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