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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民初21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瑞娟与杜洋川、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娟,杜洋川,张静,代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2167号之二原告:杨瑞娟,女,197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杜洋川,男,1985年11月26日生,住方城县。被告:张静,女,1985年5月20日生,住方城县。被告:代红伟,男,1982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瑞娟与被告杜洋川、张静、代红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瑞娟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瑞娟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瑞娟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杨瑞娟负担。审判员  杨保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包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