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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3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某某,田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3民申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本县沱江镇。委托代理人:冯锋,凤凰县明辨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田某某,女,土家族,住本县沱江镇。委托代理人:杨秀柏,凤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申请再审人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凤凰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3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某某申请再审称:陈某某不是本案的实际借款人,被申请人起诉主体错误。故请求依法撤销凤凰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3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田某某提交意见认为:1、申请人是本案的实际借款人,至于付主一事只能说明申请人是家庭的户主,而不能说明他不是借款人。2、本案实属借款之债,并非担保之债。3、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不是本案的实际借款人,原审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为此,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查明:2011年7月7日的借款借据上记载了“{付至陈某某陈某林”字样,原审认定陈某某为共同借款人,申请再审人陈某某在申请再审期间未对其主张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申请再审人陈某某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证据不足,故陈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 森审 判 员  吴小平审 判 员  李小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秋霞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