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02民初204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曹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支付原告本金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21日被告王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不偿还,故原告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被告王某某、曹某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质证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1日被告王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张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据出具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王某某一直未偿还该笔借款。另查明,被告曹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立据向原告张某某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对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予以确认,被告王某某应当依法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由被告曹某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该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婚姻法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其二人共同偿还,故原告主张被告曹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王某某、曹某共同立即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王某某、曹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海波代理审判员 田欣鑫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万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