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行与叶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行,叶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23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东三公里处。负责人:申淑仙,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璇,女,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东,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兴安街。被告:叶军,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兴安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野,女,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兴安街。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行与被告叶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此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行申请撤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305.00元,减半收取1,152.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马存福人民陪审员 刘 亮人民陪审员 李婉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