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峰支行与池大国、林飞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峰支行,池大国,林飞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11民初1451号原告:福建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峰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负责人:柳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涂哲君,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池大国,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林飞玲,女,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峰支行(下称农商行岳峰支行)与被告池大国、林飞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池大国、农商行岳峰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到庭参加诉讼,林飞玲经本院传票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本院根据农商行岳峰支行申请对池大国、林飞玲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并对双方当事人纠纷进行调解,但调解不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商行岳峰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池大国向农商行岳峰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8685.59元及相应利息、复利、滞纳金、费用等(利息、复利、滞纳金、费用等应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还款日止,暂计至2017年3月13日止为人民币34518.34元),池大国在农商行岳峰支行起诉后,已归还50000元本金,现剩余本金48685.59元;2.池大国赔偿农商行岳峰支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330元;3.林飞玲对池大国于前述两项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池大国、林飞玲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农商行岳峰支行为实现上述债权和担保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池大国于2015年5月25日向农商行岳峰支行提交《福万���贷记卡申请表》,申领信用额度为500000元的福万通贷记卡。申请表背面附有《福万通贷记卡领用合约》和《福万通贷记卡章程》,均规定:福万通贷记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透支利率为0.05%/日,按月计收复利;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额使用乙方批准的信用额度的,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的未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和超限费。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5元;超限费按超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福万通贷记卡领用合约》第五条第9款同时约定:甲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乙方有权依法向持卡人催收……乙方因向持卡人催收欠款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费等)均为甲方承担(甲方:池大国;乙方:岳峰支行)。池大国与林飞玲于2012年5月18日登记结婚,信用卡欠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农商行岳峰支行向池大国核发福万通贷记卡,额度为300000元人民币。池大国使用后自2015年12月开始逾期,截止至2017年3月13日该信用卡额度已经透支本金98685.59元人民币,并欠利息、复利、滞纳金、费用等计34518.34元人民币。池大国辩称,对诉请及借款事实无异议,现正就还款事宜进行协商。在农商行岳峰支行起诉后,其已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林飞玲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并在卷佐证。经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具备证据特��,可以作为认定讼争事实的依据。林飞玲未答辩、未举证、未到庭质证,视为自愿放弃答辩及举、质证权利。根据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25日,池大国向农商行岳峰支行提交《福万通贷记卡申请表》,申领信用额度为500000元的福万通贷记卡。申请表背面的《福万通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和《福万通贷记卡章程》,约定福万通贷记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透支利率为0.05%/日,按月计收复利;池大国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额使用农商行岳峰支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的,除应支付诱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的未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和超限费。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5元;超限费按超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最低5元,最高300元。同时,《福万通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第五条第9款约定:池大国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农商行岳峰支行有权依法向持卡人催收……农商行岳峰支行因向持卡人催收欠款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拾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均为池大国承担。之后,农商行岳峰支行向池大国核发额度为300000元的福万通白金卡。池大国自2015年12月19日开始逾期,截止至2017年3月18日其透支本金98685.59元,并欠利息、滞纳金等计34518.34元。农商行岳峰支行催讨未果,遂于2017年3月21日诉至本院。另查,1、池大国、林飞玲系夫妻关系。2、农商行岳峰支行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3330元。3、双方确认,农商行岳峰支行起诉后,池大国向农商行岳峰支行归还本金50000元。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池大国向农商行岳峰支行申领信用卡,并利用该信用卡消费,池大国即负有及时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欠款之责任。截止到2017年3月18日,池大国尚欠本金98685.59元,利息、滞纳金等计34518.34元,因池大国多次逾期且未足额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农商行岳峰支行诉请池大国偿还所有欠款及利息、滞纳金等,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池大国在农商行岳峰支行起诉后偿还本金50000元,其欠款本金应予扣减,现池大国实欠本金为48685.59元。因双方未提供偿还50000元本金的具体时间,自农商行岳峰支行起诉后的次日起(2017年3月22日)的利息、滞纳金等可按48685.59元为基数计付。农商行岳峰支行诉请池大国偿还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33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讼争债务发生于池大国、林飞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池大国、林飞玲应共同偿还本案债务。林飞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林飞玲应承担放弃答辩和举、质证权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池大国、林飞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峰支行本金48685.59元及利息、滞纳金(计至2017年3月18日,尚欠利息、滞纳金34518.34元;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利息、滞纳金以98685.59元为基数按《福万通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和《福万通贷记卡章程》的约定计付;自2017年3月22日至还清之日止��利息、滞纳金以48685.59元为基数按《福万通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和《福万通贷记卡章程》的约定计付);二、池大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峰支行律师代理费33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15.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池大国、林飞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海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海亮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执行申请提示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