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30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林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林华,吴春梅,黄志明,赖仁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30财保4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青山南苑22号1幢1层119-123号。法定代表人:谢嵩,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祥,男,该行员工。被申请人:林华,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申请人:吴春梅,女,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申请人:黄志明,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申请人:赖仁仲,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华、吴春梅、黄志明、赖仁仲的银行存款及房屋予以保全,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向本院出具了担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放款单》等材料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林华、吴春梅于2015年10月30日向申请人贷款10万元,被申请人万泉福为贷款提供担保,申请人于2016年6月16日发放了贷款10万元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林华、吴春梅、黄志明、赖仁仲价值52113.15元的银行存款及房屋。案件申请费541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江元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运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