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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文桃强制猥亵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刑更2号罪犯王文桃,男,1991年10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水珍珠浴场员工,暂住苏州市相城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2017年3月20日因犯强制猥亵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日责令王文桃于2017年4月7日前须向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司法局报到。泰州市姜堰区司法局于2017年5月26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王文桃的缓刑,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泰州市姜堰区司法局称,罪犯王文桃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泰州市姜堰区司法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该局分别于2017年4月6日、2017年4月10日、2017年5月4日联系王文桃通知其至司法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王文桃一直未报到,期间姜堰区司法局俞垛司法所曾两次至俞垛镇横庄村村部和王文桃家里了解情况并查找王文桃,均未果。该局认为,罪犯王文桃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报到,超过一个月,应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文桃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向司法局报到,超过一个月。上述事实,有电话记录、短信通知、走访笔录、照片、保证书、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王文桃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向司法局报到,导致无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苏0507刑初82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王文桃宣告的缓刑。二、对罪犯王文桃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福龙审 判 员  张 嘉代理审判员  罗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育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