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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某飞、罗某丹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罗某华死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某飞,罗某丹,罗某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特6号申请人罗某飞,男,生于1985年9月16日,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华蓥市。申请人罗某丹,男,生于1988年1月15日,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华蓥市。被申请人罗某华,男,生于1957年3月22日,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华蓥市。申请人罗某飞、罗某丹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罗某华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罗某飞、罗某丹向本院提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罗某华死亡。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罗某飞、罗某丹与被申请人罗某华系父子关系。1999年7月26日,被申请人罗某华与妻子王某兰一道离家到其岳父王某富家中,途中王某兰被杀害于路旁水田中,被申请人罗某华随即失踪,经华蓥市公安局侦查,将罗某华列为嫌疑人,且经多方追捕未发现其踪迹,至今已有17年有余。被申请人罗某华留有一处房产,为1991年建造,现申请人居住在该房产中,因房屋年久失修,多处存在漏电、漏水、开裂脱落等情况,但申请人无能力另行购买住房,只能居住于此,故申请人罗某飞、罗某丹向本院申请宣告罗某华死亡,以便对该房屋进行修缮或改建。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罗某华涉嫌故意杀人罪,为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而离开居住地,现被华蓥市公安局网上追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宣告死亡的一般条件,对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罗某华死亡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罗某飞、罗某丹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林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