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执异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梁斌;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朱宏彬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斌,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朱宏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异666号案外人:张静,女,汉族,1986年11月12日出生。案外人:郭宇飞,男,汉族,1985年4月29日出生。申请人:梁斌,男,汉族,1990年4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55号。法定代表人:朱宏彬,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朱宏彬,男,汉族,1960年2月12日出生。案外人对本院在诉前保全阶段,以(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349号《民事裁定书》及(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34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吴家湾土地查封提出异议。在本院审查期间,张静,郭宇飞向本院出具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张静,郭宇飞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静,郭宇飞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红审判员 张跃松审判员 谌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文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