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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武宣县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宇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宣县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宇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174号申请执行人武宣县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宣县武宣镇城东路13号。法定代表人:覃立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宇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武宣县武宣镇城东路工业园区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35998001421。申请执行人武宣县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宇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宣县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武宣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西宇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972000元(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逾期违约金291600元(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及迟延履行金;承担诉讼费7159元,申请执行费15036元。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宇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广西宇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的存款、交通工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对外债权、股权等其他财产的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廖庆丰审判员  陆 荣审判员  武毅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俊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