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4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游贤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合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贤文,重庆合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4020号原告游贤文,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韦延伟,重庆市南川区大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合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观溪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332059XU。法定代表人张伶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游贤文与被告重庆合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游贤文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游贤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游贤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贤文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游贤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银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