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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7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保玉、李保伏等与张文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玉,李保伏,张文丽,刘萍,吴娜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1213号原告:李保玉,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磁县。原告:李保伏,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被告:张文丽,女,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被告:刘萍,女,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被告:吴娜娜,女,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磁县。原告李保玉、李保伏与被告张文丽、刘萍、吴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保玉、李保伏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保玉、李保伏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保玉、李保伏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李保玉、李保伏负担。审判员  闫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索子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