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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康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陈昌发、陈振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昌发,陈振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康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陈昌发,男,1926年5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被执行人陈振球,男,1951年12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本院在执行陈昌发与陈振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振球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振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诗运审 判 员  钟骏荣代理审判员  唐 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邱全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