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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荣卫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荣卫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9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荣卫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目华北路388号1幢1312室。法定代表人:盛丹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81号。法定代表人:徐闯,董事长。上诉人荣卫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民初628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荣卫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2014年7月8日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38条约定中,并没有将第一款的仲裁条款划去,说明双方对于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已经达成合意,本案纠纷应当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上诉人据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既约定发生争议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又约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相关仲裁条款应属无效。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原审法院作为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