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7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胡哲与XX、王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哲,XX,王烨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712号之一原告:胡哲。被告:XX。被告:王烨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哲诉被告XX、王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哲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案件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钟会敏审 判 员 李旭光人民陪审员 余明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