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54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章林、杜开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章林,杜开锋,周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54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章林,男,汉族,1961年2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杜开锋,男,汉族,1968年5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周琴,女,汉族,1970年7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章林与被执行人杜开锋、周琴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日作出的(2016)鄂1202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章林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鄂1202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尚未履行的14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四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