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3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漆婷婷与成都时代韵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婷婷,成都时代韵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737号原告:漆婷婷,女,汉族,身份证号,住四川省遂宁市。被告:成都时代韵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李吴斌。原告漆婷婷与被告成都时代韵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漆婷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漆婷婷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少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