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十堰鼎博机床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泓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十堰鼎博机床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泓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财保38号申请人十堰鼎博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688455475Y。法定代表人:高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开明,系老河口市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老河口市泓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光化大道。法定代表人朱华,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朱华,男,汉族,1968年7月18日生,住老河口市。申请人十堰鼎博机床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被告老河口市泓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朱华名下位于老河口市光化大道老河口市泓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院内2台设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为申请人十堰鼎博机床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十堰鼎博机床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不履行合同约定,情况紧急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又属本院管辖,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老河口市泓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朱华名下位于老河口市光化大道老河口市泓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院内2台设备,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申请人十堰鼎博机床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高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泽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