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建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建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565号被执行人:江建海,男,1972年4月8日生,汉族,住地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江建海缴纳罚金一案中,根据本院(2016)皖1122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江建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罚金3000元。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江建海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明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