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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1458号原告:包某某,男,195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启东人。诉讼委托代理人:钱水亮,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被告: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未央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22060543-1。法定代表人:万一,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诉被告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某某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一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