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1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雷鸣与刘建华、刘建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华,刘建辉,湖北泉新金属材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27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雷鸣,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澄月花园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031972********。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陈程,均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建华。被申请人:刘建辉。被申请人:湖北泉新金属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杨叶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93260362g。法定代表人:刘建华,总经理。原告雷鸣与被告刘建华、刘建辉、湖北泉新金属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日作出(2017)鄂0202民初127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刘建华、刘建辉、泉新公司的银行存款1360000元或查封被告泉新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鄂州市杨叶镇团山村的产权证号为090802187、建筑面积为923.91平方米及产权证号为090802188、建筑面积为4242.93平方米的房屋两处。现申请人雷鸣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户名为刘建华、卡号为43×××66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雷鸣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户名为刘建华、卡号为43×××66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查封。审判员 黄 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邝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