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向超世、鲁红梅等与恩施华龙村集团来凤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超世,鲁红梅,恩施华龙村集团来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490号原告:向超世,男,生于1973年4月29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原告:鲁红梅,女,生于1975年7月28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告:恩施华龙村集团来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桂花树村18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597161068T。法定代表人朱晞煜,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海炜,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波,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向超世、鲁红梅诉被告恩施华龙村集团来凤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超世、鲁红梅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超世、鲁红梅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超世、鲁红梅撤回对被告恩施华龙村集团来凤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交纳。审 判 长 梁东华审 判 员 唐桂生人民陪审员 徐中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德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