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涂椿声与丘南火、张荣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椿声,丘南火,张荣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1民初909号原告:涂椿声,又名涂火林,男,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经商,住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水萍,长汀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丘南火,男,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务工,住长汀县,被告:张荣莲,女,1963年6月14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南火,男,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务工,住长汀县,系被告张荣莲丈夫。原告涂椿声诉被告丘南火、张荣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椿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水萍及被告丘南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涂椿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丘南火、张荣莲归还涂椿声借款90,000元。事实和理由:涂椿声与丘南火、张荣莲系老乡关系。2014年11月26日,丘南火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当时口头约定月利率按1.5%计算利息,并约定一年半还清,当日,丘南火书写了借条一张给涂椿声。借款后,丘南火仅归还了借款本金7,000元及支付利息3,000元,其余欠款及利息至今未还。涂椿声认为,因丘南火、张荣莲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丘南火、张荣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张荣莲理应承担还款责任。丘南火、张荣莲答辩称,涂椿声先后七次参与丘南火组织的民间互助会。2014年11月26日,丘南火与涂椿声进行互助会的清算,丘南火尚欠100,400元,当日,丘南火给付400元现金后,并写借条一张给涂椿声。此后,丘南火归还涂椿声10,000元。丘南火认为,其欠涂椿声互助会款90,000元是真,借100,000元是假,请求驳回涂椿声的诉讼请求。涂椿声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三份证据:1、丘南火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借款事实、借款时间和用途;2、存款明细账,证明丘南火有归还借款7,000元及支付利息3,000元的事实;3、婚姻登记证明,证明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丘南火、张荣莲对证据1没意见,认为借条所写的借款是互助会结算欠款;对证据2和证据3没意见。丘南火、张荣莲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1、互助会约七张及丘南火书写的银会结账单,证明涂椿声参与丘南火组织的互助会七次及互助会结算情况;2、证人兰某、刘某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6日丘南火与涂椿声对互助会结算情况。原告对证据1,认为该互助会约系丘南火一方所写,没有双方签字确认,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且涂椿声有参加丘南火的互助会,但已结算清楚,与本案借款无关;对证据2,认为证人兰某、刘某均未看到丘南火与涂椿声结算过程,也没有看到丘南火怎么写的借条,因此,证人证言难以证实本案借款是属于互助会结算款,对两位证人证言不应采信。根据涂椿声、丘南火、张荣莲的举证、质证意见及当庭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2014年11月26日,丘��火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涂椿声借款100,000元,丘面火当日出具《借条》一张,其正文内容为“兹向涂椿声(火林)借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该《借条》“借款人”处有丘南火的签名及指模、身份证号码。《借条》出具之后,丘南火通过转账及给付现金方式向涂椿声归还了10,000元,此后,尚欠借款90,000元未再予以归还。另查明,丘南火与张荣莲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涂椿声所诉丘南火向其借款的事实,有丘南火出具的借条为据,可以认定丘南火与涂椿声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丘南火经涂椿声主张债权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显属违约,涂椿声要求丘南火归还借款90,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丘南火辩称该笔借款系涂椿声与丘南火的互助银会结算款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丘南火虽提供了互助会约及证人兰某、刘某证言等证据,但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实涂椿声有参与丘南火组织的互助会及有对互助会有进行结算这一事实,无法形成丘南火所述借款系互助会结算款的证据链,故对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张荣莲系丘南火的妻子,对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对外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丘南火、张荣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涂椿声借款9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丘南火、张荣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邱 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黎智鹏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