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行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林滢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01行初348号起诉人林滢,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回族,住本市。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收到起诉人林滢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称,其系黄浦区露香园路地块范围的居民,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公告》,告知“截至10月31日,本地块居民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率已超过80%。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即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1号令的规定,露香园路旧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正式生效”。但起诉人认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公告》无事实依据,故要求法院判决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关于露香园路旧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正式生效的行政行为违法。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提起的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关于露香园路旧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正式生效的《公告》,是以公告形式发布被征收地块签约率的行为,并非独立可诉的行政行为,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林滢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浩中审 判 员 刘建华人民陪审员 董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洁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