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湘潭市创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康之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洞口县欢欢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创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康之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洞口县欢欢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民初689号原告:湘潭市创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建设中路3号德仁聚星城A座公寓酒店9楼。法定代表人:蔡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涛,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康之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新建东路35号阳光锦城1栋2223房。法定代表人:邓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宇胜,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洞口县欢欢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蔡锷路附12号。法定代表人:蒋欢欢,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湘潭市创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康之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洞口县欢欢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湘潭市创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460元,减半收取5730元,由原告湘潭市创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兴健审 判 员 谢玉平人民陪审员 袁剑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永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