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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5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欧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欧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5168号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忠,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欧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志武。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欧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宇珍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人民陪审员  耿海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晓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