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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81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志坚与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坚,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81民初543号原告李志坚,男,199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黎敏,女,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坚诉被告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志坚负担。审 判 长  陈 剑审 判 员  廖伟承代理审判员  黄焯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小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