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81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志坚与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坚,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81民初543号原告李志坚,男,199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黎敏,女,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坚诉被告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志坚负担。审 判 长 陈 剑审 判 员 廖伟承代理审判员 黄焯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小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