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麻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刑初46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麻某某,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平舆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6年4月1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麻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宗思华、胡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麻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和同年4月7日10时、4月7日13时及4月8日先后四次容留刘某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的证明,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平舆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情况说明;视频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麻某某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麻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麻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骆云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