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岳某某和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民初2013号原告岳某某,女,汉族,1983年1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有均,系甘肃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盖煜,系甘肃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81年10月4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原告岳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盖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缺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离婚住房安排款人民币150000元整;2、被告支付原告自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3月20日期间共567天的逾期给付利息(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人民币44887.5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岳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在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达成《自愿离婚协议书》依法解除婚姻关系。《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第三项住房安排中约定”现有兰州市城关区雁滩鑫亿城小区131平方住房一套,男方给予女方150000元整,房屋归男方所有。房屋为男方婚前按揭购买,女方父母给予6万元。给予150000元。于2015年9月1��前给予”。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后,被告却未能于2015年9月1日前给予原告150000元整。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第三项住房安排中约定的给予款150000元整,均遭到被告郭某某的拒绝,至今该款未给付原告。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2月31日在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至2015年4月2日前为夫妻关系。于2015年4月2日在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自愿协议离婚。双方达成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第三项住房安排约定内容为:”现有兰州市城关区雁滩鑫亿城小区131平方住房一套,男方给予女方壹拾伍万元整(150000.),房屋归男方所有。房屋为男方婚前按揭购买,女方父母给予陆万元。给予款150000.'于2015年9月1日前给予”。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上述款项,遂酿成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协议离婚,双方达成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房屋安排款,已属违约,且放弃答辩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住房安排款人民币150000元整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自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3月20日期间共567天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75%的四倍计算逾期给付利息人民币44887.5元的请求,因该案件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并非借款或民间借贷案件,故应依照法律规定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7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1222元为宜。据此,根据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郭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岳某某离婚后住房安排款人民币1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1222元。驳回原告岳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96元,减半收取2098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336元,被告郭某某负担1762元。以上合计,应由被告郭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岳某某1629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丽丽????????1 关注微信公众号“”